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阜宁县阜城镇纽世约时尚宾馆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终1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宁县阜城镇纽世约时尚宾馆,经营场所盐城市阜宁县阜街道******组金城时代广场**幢***********室。 经营者:***,该宾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730150新都街道学海路**号大数据*期*号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321250406W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上诉人阜宁县阜城镇纽世约时尚宾馆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阜宁县阜城镇纽世约时尚宾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