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02民初5762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9月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女,1955年11月11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04098886E,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20902321250406W,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04045880F,住所地区盐城市城南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盐城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6762193XD,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许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第三人盐城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