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3民初4043号
原告:阜宁县阜城镇纽约时尚宾馆,经营场所阜宁县阜城街道***二、三组金城时代广场2A幢413、414、415室。
经营者:***,该宾馆经理,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宾馆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学海路35号大数据二期6号楼(CND)。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阜城街道向阳路1号,现住阜宁县。
第三人:阜宁县絮语星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大关南路1号(阜南二组)。
法定代表人:高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宁县阜城镇纽约时尚宾馆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第三人***、阜宁县絮语星辰物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阜宁县阜城镇纽约时尚宾馆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县阜城镇纽约时尚宾馆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宁县阜城镇纽约时尚宾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阜宁县阜城镇纽约时尚宾馆负担。
审 判 长 张 益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殷 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朱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