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枫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省枫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蔡县今是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枫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之妻。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县今是中学,住所地新蔡县。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理人***,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练村镇马埠村王营后队。公民身份号码:**********4030912,系***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身份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 法定代理人***,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和平街西小桥巷二组。公民身份号码:**********1200061,系胡某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身份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飞龙盛世小区。公民身份号码:**********1121230。系***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身份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理人***,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涧头乡谢围孜村委陈庄。公民身份号码:**********9031815,系***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身份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理人***,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韩集镇齐寨村委***。公民身份号码:**********6092790,系***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身份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理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孙召乡王营村王营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053674,系***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身份情况同上。 原审被告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蔡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蔡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新蔡县。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枫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枫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二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新蔡县今是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新蔡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904号民 事判决; 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