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鸣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通某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585民初10522号 原告:鸣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通某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负责人:陈某,总经理。 被告:南通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鸣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某电器公司”)与被告南通通某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以下简称“通某太仓分公司”)、南通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鸣某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通某太仓分公司、通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鸣某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将原告项目中使用的干式变压器更换为“SCB13-1600/1010±2×2.5%/0.4kVD,yn11;50Hz1600KVAUk=6%H级耐热绝缘”型号;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1044.6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通某太仓分公司签订编号为20103903的《强电项目红线至变电所标段-1标工程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通某太仓分公司承包鸣某太仓智能制造产业基地-强电项目-红线至变电所标段的强电工程施工。案涉工程为邀请招标,关键设备之一为干式变压器,原告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干式变压器型号为“SCB13-1600/1010±2×2.5%/0.4kVD,yn11;50Hz1600kVAUk=6%H级耐热绝缘”。通某太仓分公司在施工合同附件中明确的干式变压器型号也为“SCB13-1600/1010±2×2.5%/0.4kVD,yn11;50Hz1600kVAUk=6%H级耐热绝缘”。然而,原告发现通某太仓分公司在施工中实际安装的却非双方约定的型号,实际安装的变压器比双方约定的变压器价格更低、能耗更高,以变压器30年的使用寿命而言,已经并正在持续导致原告在设备使用过程中产生较大损失。施工合同第6.1.1条约定“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4516000元,该合同总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其中设备价款为2617000元,增值税率13%,安装价款为1899000元,增值税率9%”,双方后续签署的《强电项目-减项补充协议红线至变电所标段-1标工程》将工程总价微调为4505222.98元;施工合同第21.4条约定“乙方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乙方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就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变压器与通某太仓分公司实际安装的变压器存在重大差异问题,原告与两被告多次沟通协商,要求两被告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整改,然而两被告拒绝整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通某太仓分公司、通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具体理由如下:1.2020年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20),该标准对电力变压器进行了能效等级分类并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关于组织实施苏州市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的通知》,苏州市对变压器的要求是能效等级二级及以上;2.通某太仓分公司在原告就案涉工程招标前已经提前介入到工程图纸设计中,原告要求通某太仓分公司对原告的设计图纸进行优化升级,考虑到上述文件中涉及的变压器新规,原告原图纸中的变压器型号已经不符合苏州市和国家的要求,通某太仓分公司在告知原告这一情况后,将原图纸中的变压器型号更换为现在所使用的SCB12-1600KVA-10KV-NX2,其中NX2代表能效二级;3.从前期与原告、原告的设计院对图纸设计到变压器进场施工安装,最后到供电局竣工验收,甚至原告投入使用已有两、三年期间,原告一直认可并使用该型号的变压器;4.原告招标文本(除图纸外,原告提供给通某太仓分公司的招标图纸中的型号就是SCB12)以及通某太仓分公司使用的原告提供的招标文件格式、合同中变压器型号仍为SCB13的原因系因为招标代理公司工作有误,没有更新变压器型号,该问题通某太仓分公司也曾向原告口头提出过,原告回应因为是代理公司的格式文本,不能更改,与通某太仓分公司结算是按照图纸,合同中写错不影响最终结算。综上,误载不害真意,双方订立合同及最终使用的变压器型号就是SCB12,两被告无需更换变压器也无需支付违约金,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标准过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2日,鸣某电器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通某太仓分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编号为20103903的《强电项目红线至变电所标段-1标工程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通某太仓分公司承包鸣某太仓智能制造产业基地-强电项目-红线至变电所标段的强电工程,工程设计单位上海机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机某研究院”),工程监理单位太仓兴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某公司”),承包范围具体见图纸和清单,工作内容详见附件一《工程价款组成明细》。合同相关内容约定如下:5.1施工工期:开工日期2021年1月12日,竣工日期2021年4月15日。6.1合同价款:6.1.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4516000元,该合同总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其中设备价款为2617000元,增值税率13%,安装价款为1899000元,增值税率9%;6.2本合同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本工程总价组成明细详见附件一。7.1.1工程价款的支付:设备款2617000元分四期支付,工程合同签订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款20%,室外开挖及管道预埋施工完成、经甲方确认后在票到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完成柴油发电机及变电所设备安装、经甲方确认后在票到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完成供电系统调试、验收合格后在票到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的30%;安装款1899000元分五期支付,室外开挖及管道预埋施工完成,经甲方确认后在票到10个工作日内支付20%,完成柴油发电机及变电所设备安装、经甲方确认后在票到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完成供电系统调试、验收合格后在票到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正常供电满三个月、在票到10个工作日内支付15%,按合同约定质保期一年期满后在票到10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5%。10.2甲方的义务:10.2.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及时办理施工有关变更、洽商等文件的确认。11.2乙方的义务:11.2.12本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除由甲方直接供应的以外,乙方在正式使用前,都要上报甲方和监理,未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意,乙方将建筑材料或设备投入使用或更换原约定材料、设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为并予以拆除,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1.2.14乙方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约定中设备和材料供货;11.2.15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生产证明、产品质量证明、报关单复印件等工作,交付验收时需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本工程满足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验收要求,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11.2.16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对所施工内容负责保修,在此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处理。12.2图纸:乙方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本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立即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在相关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13.1工程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与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15.1本条款约定的工程验收包括当地供电局予以送电使用,视为合格验收。15.3检查和验收:15.3.1乙方应接受甲方和/或监理人对其在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的监督控制,并保证所使用的各相关主要设备材料能够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要求。15.4拒收:15.4.1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甲方和/或监理人可拒绝接受,并由乙方在指定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由此而给工程造成的全部损失;15.4.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5.7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和竣工资料:15.7.1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和监理人的有关要求,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被认为考虑在本合同价格中,且在竣工资料尚未提交甲方之前,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工程款中保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15.7.2甲方和监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进行预验,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并提出预验发现的问题交乙方自费整改,全部符合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协调行业验收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所在地省市相关验收规程,对完工工程进行报验、发电等手续的办理,并向甲方移交全部资料原件,费用由乙方承担。16.1调试运转:当本工程具备了调试运转条件(与乙方承包范围一致)时,由乙方在调试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监理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调试的内容、时间、地点,该申请经甲方审批后执行。17.1保修期:从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式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单位之日开始起计12个月。21.4违约责任:乙方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乙方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合同附件一《工程价款组成明细》载明“本次中标价为4516830.43元,经双方协商合同执行价4516000元”。合同附件三《图纸目录》共列明了16张图纸,其中13张图纸均有相应图号(图纸名称均为变电所,图号分别为K630Z02DB03-K630Z02DB09、K630Z03DB03-K630Z02DB08),另有3张图纸图号仅载明为1#变电所(图纸名称:10K高压电气一次图)、1#变电所(图纸名称:0.4KV低压电气一次系统图)、2#变电所(图纸名称:0.4KV低压电气一次系统图)。 2023年8月12日,鸣某电器公司与通某太仓分公司就案涉工程签署了减项补充协议,载明取消8台轴流风机的采购与安装项,原合同价税总价4516000元,按本协议核减后合同价税总价为4505222.98元,其余条款参照原合同约定不变。 为证明通某太仓分公司实际安装的变压器型号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鸣某电器公司提供证据如下: 1.通某太仓分公司就案涉工程的投标文件,载明投标总价4522499.05元,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载明变压器(含柜)T1、T2、T3、T4(4台)型号均为“SCB13-1600/1010±2×2.5%/0.4kVD,yn11;50Hz1600kVAUk=6%H级耐热绝缘”,T1、T2综合单价110248.63元/台,T3、T4综合单价110190.30元/台。 2.实际安装的4台变压器铭牌,显示产品型号SCB12-1600KVA-NX2、绝缘系统温度F、制造商江苏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某公司”)、出厂时间2021年4月。 3.案涉工程的邀请招标文件,显示招标工程量清单复核形成于2020年10月9日,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为上海浦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某公司”),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载明的4台变压器型号均为“SCB13-1600/1010±2×2.5%/0.4kVD,yn11;50Hz1600kVAUk=6%H级耐热绝缘”。 4.其他几家投标单位(太仓爱某有限公司、苏州安某有限公司、苏州奇某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载明的4台变压器型号均为“SCB13-1600/1010±2×2.5%/0.4kVD,yn11;50Hz1600kVAUk=6%H级耐热绝缘”,三家公司投标文件中载明的T1、T2综合单价分别为160176元/台、146339.18元/台、156052.57元/台。 5.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时间2019年5月8日,审查概况载明“工程名称新建年产6000万件微型电机项目、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鸣某电器公司、设计单位上海机某研究院”,注意事项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6.设计单位上海机某研究院存档图纸,出图日期2019年2月,联合厂房(一)变电所、联合厂房(二)变电所的图纸及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均载明变压器型号为“SCB13-1600/10,D,Yn11,10±2×2.5%/0.4kVD,yn11;50Hz1600kVAUk=6%”。该套图纸上加盖了太仓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及竣工图章,竣工图章载明“施工单位浙江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某公司”、监理单位兴某公司、编制日期2021年9月20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在竣工图章上签字确认。鸣某电器公司陈述:案涉项目设计单位上海机某研究院共出了8套图纸,其中4套加盖了审图章,分别由审图单位太仓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太仓市建设档案馆、总包单位鸿某公司、建设单位鸣某电器公司各保留一套,另外4套未加盖审图章,监理单位收到其中1套未加盖审图章的图纸,经与监理单位联系,监理单位称未加盖审图章的图纸不强制保存,故未留存施工及竣工图纸;案涉工程为新建年产6000万件微型电机项目中的变电所部分,项目还涉及多幢单体结构厂房,太仓市建设档案馆只留存体现在房产证上的单体建筑竣工图,变电所只是厂房的一小部分,并不单独体现在房产证上,故档案馆没有留存相应竣工图。 鸣某电器公司另提供了其就案涉工程的投入使用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太仓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仓市供电分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签订日期2021年9月30日,合同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载明“3.用电容量:用电人共有一个受电点,用电容量6400千伏安(千瓦),受电点变压器型号SCB12-1600/10-NX2(设备容量1600千伏安/千瓦、台数4台、合计容量6400千伏安/千瓦)。合同签署页加盖了鸣某电器公司公章,授权代表处由袁某某签字,合同所附的《授权委托书》载明“鸣某电器公司授权委托袁某某先生全权办理高压供电合同签署事宜”。鸣某电器公司陈述:案涉工程没有做单独验收,供电部门颁发安装合格证明后,企业即可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设备就可以正常使用了,合同也是约定“当地供电局予以送电使用,视为合格验收”;袁某某系我司员工,现已退休,负责合同盖章和项目施工的是两拨人,签署供用电合同的人员不清楚变压器具体型号,也没有看图纸,且我司去供电部门报批、开通、验收的整个流程都是由通某太仓分公司负责办理的,故供电部门记载的变压器型号是实际使用的SCB12;2023年年底我司发现变压器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于2024年年初发函给通某太仓分公司协商处置方案,但通某太仓分公司经同意免费提供以此变压器的预防性测试,拒绝我司的整改要求;通某太仓分公司从未明确告知过我司安装的变压器型号发生了变更,型号变更会导致大约增加11%的能耗,变压器使用寿命达30年,会造成我方长期损失。 通某太仓分公司、通某公司质证意见如下:对施工合同、邀标文件、投标文件、变压器铭牌照片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施工合同、邀标文件、投标文件所载的变压器型号系因使用的招标代理公司的格式文本而本身记载有误且未及时更正,双方实际约定的型号就是SCB12,《高压供用电合同》载明的型号也是SCB12;设计院存档图纸出图时间为2019年2月,图纸审查合格书的时间为2019年5月8日,我司于2020年5、6月份才介入案涉工程,根据鸣某电器公司的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优化升级,且图纸上的竣工图章并非我司所加盖,而是由总包单位鸿某公司加盖,鸿某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无权对该部分加盖竣工图章,该套所谓的竣工图均是由相关单位单方制作,与实际施工内容不符,只能说明鸣某电器公司自己报审时没有使用我司更新后的图纸。 为证明双方实际就变压器型号协商一致确认为SCB12,SCB12型号符合现行国标且案涉工程已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某太仓分公司、通某公司提供证据如下: 1.通某太仓分公司项目负责人谢某与鸣某电器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如下:2020年5月18日,***“我还需要给到其他公司进行报价,再议标,签署合同,时间不是很宽裕的”,谢某“好的,我尽快给你,尽量明天”;5月19日,谢某发送《鸣某清单》、《鸣某电器品牌推荐表》等文件给***,其中《鸣某清单》表格文件中载明的4台变压器型号(联合厂房一、联合厂房二)均为SCB12-1600KVA/10KV-NX2UK60%;7月17日,***“你先把方案给到我,设计图纸,配置表等,我可以去报价,你也同步进行报价”,谢某“好的”;7月20日,谢某发送《技术方案(鸣某)》文件给***,文件载明“3.2.2变压器须采用环氧树脂浇注SCB12-10K/NX2型干式变压器(满足能效等级二级)”;7月21日,***“修改后的图纸没有给我,请发送”,谢某发送联合厂房(一)变电所、联合厂房(二)变电所的图纸,图纸中载明的变压器型号为SCB12-1600/10-NX2;9月2日,***“谢总,电缆走线图看到了,你们招标的问题回复没有给到我”,谢某“我明天再跟技术部看一下,明天给到您”;9月3日,***发送招标代理机构浦某公司发送给鸣某电器公司的《造价咨询工作联系单》(载明“我司在编制‘鸣某太仓智能制造产业基地-强电项目-红线至变电所标段’工程量清单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图纸内容不是特别完整,需要贵单位及设计单位明确”)给谢某并说“按照这个招标进行回复,尽快”。 2.双方往来邮件及邮件中发送的附件图纸(通某太仓分公司提供了相关视频证明图纸从邮件下载的过程),内容如下:2020年6月16日,谢某发送邮件给***,内容为“你好,图纸已更新”,邮件附件包括联合厂房(一)变电所、联合厂房(二)变电所的图纸;6月24日,***发送邮件给谢某,内容为“谢总,设计院对于你们的设计方案的回复”,同时转发了设计院发给***、抄送陈某某(鸣某电器公司员工)的邮件;6月29日,谢某发送邮件给***,邮件附件包括联合厂房(一)变电所、联合厂房(二)变电所的图纸;6月30日,***发送邮件给谢某,内容为“谢总,设计院的回复,请修改”,同时转发了发给***、抄送陈某某的邮件;7月1日,谢某发送邮件给***,邮件附件包括联合厂房(一)变电所、联合厂房(二)变电所的图纸。 通某太仓分公司提供的邮件附件图纸中,右下角有上海机某研究院署名的图纸中的变压器型号均为SCB13,通某太仓分公司出具的图纸中的变压器型号均为SCB12,但往来邮件中上海机某研究院的工程师、***均未对型号变更问题提出过异议。此外,上海机某研究院署名的图纸均有相应图号,其中图号K630Z02DB07为联合厂房(一)变电所10/0.4KV低压一次系统图(一)、图号K630Z02DB08为联合厂房(一)变电所10/0.4KV低压一次系统图(二)、图号K630Z03DB06为联合厂房(二)变电所10/0.4KV低压一次系统图(一)、图号K630Z03DB07为联合厂房(二)变电所10/0.4KV低压一次系统图(二),通某太仓分公司出具的图纸右下角标注为10KV高压电气一次图、0.4KV低压电气一次系统图、分变电所高压一次系统图。 通某太仓分公司、通某公司解释:邮件附件图纸中既包含设计院出图的原图纸(工程所有项目图纸),也包含通某太仓分公司优化升级后的图纸(仅涉及原告施工项目),通某太仓分公司并非直接在原图纸上进行修改,而是重新制作了图纸添加在原图纸中。 通某太仓分公司、通某公司还提供了鸣某工程招标事务小组于2020年10月20日发送给通某太仓分公司的邮件,内容为“请留意跟踪及查收昨日所发出招标书的顺丰运单,另发来电子档投标文件格式及工程配套图纸各一份,便于贵司后续投标准备”,邮件中就工程配套图纸附了一个百度网盘的下载链接(有效期3天)。通某太仓分公司称该链接中的图纸即为变压器型号SCB12的图纸,系鸣某电器公司发送给其的招投标图纸,但因链接现已失效,其目前无法获取原始文件。鸣某电器公司就此答复,2020年10月20日的邮件是其发送给通某太仓分公司的,但因该网盘系个人网盘,未获得个人同意无法查看,且该邮件系签约前协商过程文件,应以双方最终合意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变压器型号SCB13为准。审理中,通某太仓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至百度网盘的运营公司调取该链接的原始文件,运营公司答复该链接系用户通过百度网盘创建的链接,链接下的文件可以随时变动修改,而相应的链接外部地址则不会变化,因链接失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相关的文件查询提供在技术上已不可行。 3.客户变(配)电所初设图纸审核会签单,受理日期2021年4月14日,抬头处载明“提示:初设图纸审核后,修改图纸均应再送供电公司予以确认,并取得初设图纸审核合格证明后方可订货、安装,以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内容载明“户名鸣某电器公司,申请用电情况:受电电压10KV、受电容量6400KVA”,审查意见、复审意见、终审意见均为合格,并加盖了太仓市供电分公司营销部业务专用章(审图2)。通某太仓分公司、通某公司陈述:当时向供电部门报审的图纸即为通某太仓分公司优化升级后的图纸,图纸中载明的变压器型号为SCB12。审理过程中,通某太仓分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调查令前往太仓市供电分公司调取报审图纸,但太仓市供电分公司表示图纸并非归档必须,未予留存。 4.通某太仓分公司项目负责人谢某与鸣某电器公司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内容如下:2021年8月21日,陈某某“谢总,早上好!110亩的供电批文帮忙跟紧下。电梯等着用”;8月24日,陈某某“正式用电批文什么时候能下来”;8月26日,陈某某“谢总,供电批文有答复了吗”;10月14日,陈某某“谢总,我们的联合厂房配电房送电的事,帮忙催一下”;12月2日,陈某某在聊天中发送“谢总,把电器通电验收资料寄我下”;2023年3月18日,陈某某“谢总,中午好!周末打扰您下,竣工图纸今天收到了,粗看了下:1.图纸中盖了竣工章,但没签字,需签上。2.竣工图中、报价清单中,都电能计量、电力监控系统都有,但现场没有。3.精密的竣工图中,少一排电柜(报价有2排,当初现场做1排,后增加1排的,竣工图中未体现)”,陈某某随后发送报价清单、图纸截图各一张;3月22日,陈某某“谢总,上午好!这些内容进行得怎么样了?如未完成,我无法申请质保金的”,谢某“清楚了,按合同要求验收,少的东西会尽快安排”;5月10日,陈某某发送《减项合同-电器》、《减项合同-精密》并说“谢总,这两个减少轴流风机的补充协议,审核下里面条款,数据填写下,然后发法务审核”;8月18日,陈某某“谢总,这是做目录的样张,图纸目录做成电子版(加盖个设计出图章或公章),合格证说明书等做上卷内目录表+封面”;2024年1月11日,陈某某“精密、电器变电所共计6台主变压器,合同清单变压器的型号是SCB13节能型,现场实物型号为SCB12非节能型(相比SCB13)—空载和负载损耗高,请相关人员确认一下,谢谢!相同容量的变压器,SCB13的空载和负载损耗大约是SCB12的90%(估算),以电器(太仓)4台变压器为例,SCB12比SCB13铁损及空载损耗多浪费电19273935*2%*10%*0.82=RMB31609/年(估算)”“谢总,关于这个SCB12的事,写个情况说明,盖好公章扫描给我”,谢某发送《鸣某变压器情况说明》;1月15日,陈某某“谢总,晚上好!您发纪经理的情况说明,要把用12不违规,是否一定用13的文件贴上,更有说服力”,谢某发送《苏经信节综【2016】4号》文件;1月16日,陈某某“Scb13今年24才执行的文件有吗?这个文件(苏经信节综【2016】4号)有点老”;1月30日,陈某某“谢总,早上好!公司在问太仓变电所是怎么验收的,我们公司提交了什么资料?在我公司文控调取到了如上文件,但里面您公司未盖章,麻烦调取下您司也盖好公章向供电局提供的申请验收资料,谢谢!”,谢某“在和供电公司沟通,可能要业主出面”;1月31日,谢某发送竣工验收登记表照片,陈某某“收到,谢谢!袁总在与公司其他同事跟进中,图纸审核登记表也调取下”。 通某太仓分公司、通某公司陈述:竣工图纸等资料验收的时候其实早就给到鸣某电器公司了,对方不知道什么原因丢失了,让我司补了一份,我司提供的图纸中的变压器型号是SCB12;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陈某某2023年3月18日发送的图纸截图中有一台小电脑,这是系统是被告优化升级后新增的项目,原来图纸中是没有的,可以证明我司已将图纸给到对方了。 5.变压器出厂报告、电气试验报告。变压器出厂报告载明2021年4月27日就案涉4台变压器的鉴定结果为“本产品的试验结果符合GB1094.11《干式电力变压器》及GB/T10228《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标准的规定,达到国家能效等级NX2(2级能效),准予出厂”。电气试验报告载明试验日期2021年9月18日,4台SCB**-1600K/10-NX2型号变压器的试验结论均为合格,负载损耗均为13180W、空载损耗均为1804W。 6.向供电部门申请验收的竣工验收登记表及客户电气安装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竣工验收登记表申请标号为,报送的相关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及说明1份、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1份,尾部载明登记日期2021年10月8日并加盖了用户鸣某电器公司及施工、试验单位通某公司的公章。客户电气安装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出具日期为2021年10月9日,载明“申请户(编)号为的电气安装,经验收合格”。 7.《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20)(2020年5月29日发布,2021年6月1日实施,代替GB24790-2009、GB20052-2013)、《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13)表2干式配电变压器能效等级。 8.工程报价文件示例图,清单项为高压成套配电柜,前面有“锁”字样。 通某太仓分公司、通某公司陈述:国家于2020年5月29日正式颁布了全新的《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20)且明确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全面施行,鸣某电器公司要求的SCB13型号变压器根据新国标不能使用,无法通过供电部门验收,我司作为行业内相关企业在与供电部门日常业务往来过程中率先获知了这一重要信息变更情况,随即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将该情况及时告知鸣某电器公司当时负责项目对接的联络人***,同时出于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符合未来规范要求的考量,建议鸣某电器公司将所使用的变压器更换为符合新国标的“SCB12-1600kVA/10KV-NX2”型号产品,鸣某电器公司当时也对此予以认可;鸣某电器公司发送给我司的投标文件由第三方公司制作,该文件需由特定的软件才能打开编辑,其中一些项目发包方或第三方公司会进行锁定(如图示中有“锁”字样),故投标单位是无权修改“项目特征描述”栏的,我司发现此问题后也向鸣某电器公司反映投标格式文件中变压器型号仍为SCB13,未改成SCB12,鸣某电器公司表示是第三方制作的格式文件,修改比较麻烦,按照SCB12型号报价即可,我司实际也是按照SCB12型号报价的,SCB12比SCB13采购价便宜一万多一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新国标正式实施之前,我司进行变压器采购时SCB12型号变压器能效2级所对应的各项数据标准均是以《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13)作为依据,经向变压器销售方亚某公司了解,安装的“SCB12-1600kVA/10KV-NX2”型号变压器的能效等级达到太仓地区所要求的2级标准,空载损耗、负载损耗数值均契合国家2013年出台的相关标准,案涉4台变压器在安装完成后也顺利通过了供电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充分证明案涉4台变压器在当时的标准框架下各项性能指标均达到合格。 通某太仓分公司、通某公司另提供了其向亚某公司采购案涉4台变压器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显示2021年2月1日通某太仓分公司向亚某公司采购“SCB12-1600kVA-NX2”型号变压器4台,采购单价为132500元/台,采购价格高于投标报价中的变压器综合单价,就此差价其未向鸣某电器公司主张增补,不存在利用变压器谋取利益的情形。 鸣某电器公司质证意见如下:认可***、陈某某系我司工作人员,***已于2021年离职,对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谢某与***的微信聊天都是招标前的沟通内容,***作为经办人无权决定变压器型号,双方合意应以最终签署的合同或其他加盖双方公章的文件约定为准;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通某太仓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无权修改设计文件,我司亦未要求其对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即便需要深化设计也应经设计单位上海机某研究院书面同意,通某太仓分公司单方制作的所谓深化设计图纸未经设计单位、我司任何形式的确认;陈某某为我司基建现场管理专员,负责项目文件的归档工作,经与其核实,其在2023年3月18日前未收到过任何通某太仓分公司提交的竣工图,2023年3月18日收到的竣工图因图纸竣工章上缺少必要的相关人员签字且图纸存在不完整、与施工现场不符等情形,其与通某太仓分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其将图纸取回,但通某太仓分公司工作人员迟迟未取走图纸,后因其办公室搬迁,图纸作废处理;项目有严格的验收流程并最终形成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方盖章的验收报告,陈某某与谢某的聊天记录不能视为我司对案涉项目的验收,且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出我司基于对通某太仓分公司的信任,将验收及供电事宜全权委托给通某太仓分公司处理,我司实际并未参与案涉工程的验收,只是在竣工验收登记表上盖了章,并未收到过电气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及说明等报审资料,更无从谈起对SCB12的认可;对客户变(配)电所初设图纸审核会签单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会签单上没有记载变压器型号为SCB12,且提示部分特别注明系针对初设图纸的审核,初设图纸是上海机某研究院设计的图纸,其上记载的变压器型号均是SCB13,且电力公司人员不会确认变压器的具体型号,主要关注设计容量、电压等用电情况参数,此外,会签单上我司的联系人是***,其是通某太仓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司并没有参与过会签;据我司了解,型号上之所以出现NX2,也就是通某太仓分公司所说的能效2级,而双方合同约定中并未有这样的后缀,原因是变压器厂商为了满足2021年6月出台的能效要求,在型号上特意做了标注,以此满足供电局能耗最低要求,但这一修改在铭牌上体现出混乱,通某太仓分公司在采购变压器的过程中未做严格的核实;变压器试验报告显示案涉4台SCB**-1600变压器的负载损耗为13180w,超过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20)、《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13)三级能效要求F级的负载损耗11730w(H级为12580w),且合同约定的变压器绝缘系统等级要求是H级,通某太仓分公司交付的是F级,可见其安装的SCB12型号变压器本身就不符合国标和苏州市要求;通某太仓分公司采购案涉变压器的价格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双方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其本身无权向我司主张增补或提高价格,案涉工程为邀请招标,通某太仓分公司投标价最低,其作为专业的电建安装公司,不可能对变压器的市场价格不了解,也不可能做赔本买卖,其投标价低于实际采购价说明其在报价阶段就可能存在以此充好的蓄谋;对变压器出厂报告的三性均不认可,落款处无任何签字和盖章,制作主体、形成时间不明;工程报价文件示例图不完整,无法体现为工程报价文件,工程报价文件不允许修改也可说明我司对案涉项目使用的变压器型号已确定为SCB13,不允许任何第三方随意单方修改报价文件和图纸,且合同12.2约定,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在相关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约定,即便如通某太仓分公司所称的SCB13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应就该事项明确通知我司,由我司决定更改与否,而非由通某太仓分公司擅自更改。 审理中,本院要求鸣某电器公司明确诉请违约金的合同依据,鸣某电器公司明确为第21.4条“乙方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本院向鸣某电器公司释明其第一项诉请为要求通某太仓分公司更换变压器即整改,第二项诉请系第一项诉请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到位的情况下才涉及,要求其进一步明确诉请。鸣某电器公司表示我方仍坚持第一项诉请更换设备,如果通某太仓分公司不能整改,承担违约金我方也能接受,案涉两个型号变压器累计三十年的能耗损失远超设备差价,能耗损失可以鉴定,本案中其不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鸣某电器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变压器铭牌照片、招投标文件、减项补充协议、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图纸、高压供用电合同、情况说明,被告通某太仓分公司、通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往来邮件、图纸、客户变(配)电所初设图纸审核会签单、变压器出厂报告、电气试验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客户电气安装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业品买卖合同、工程报价文件示例图、相关国家标准、情况说明,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鸣某电器公司与通某太仓分公司《强电项目红线至变电所标段-1标工程强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通某太仓分公司实际安装的变压器型号为SCB12而非SCB13,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鸣某电器公司主张根据招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双方合意确定的变压器型号为SCB13,通某太仓分公司在未明确告知其且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实际安装型号构成违约;通某太仓分公司则主张其是在告知并经鸣某电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更改的变压器型号,双方签订合同时合意确定的型号即为SCB12,报价亦是按照SCB12报的,只是因为招投标文件被锁而未更改清单描述。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图纸问题。鸣某电器公司提供的图纸虽加盖了竣工图章,但图纸载明的变压器型号SCB13与实际安装型号SCB12不符,可见该份图纸仅是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并非竣工图。且竣工图章上的签名均系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并非由实际施工方通某太仓分公司签署,也无证据证明该竣工图章的加盖经过通某太仓分公司确认,故该份图纸只能证明2019年2月设计单位出图时设计的变压器型号为SCB13,不能证明通某太仓分公司竣工验收时刻意隐瞒了变压器型号变更的事实。此外,从通某太仓分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鸣某电器公司的陈某某2023年3月18日曾向通某太仓分公司的谢某反馈收到的竣工图的相关问题,称未签字、施工内容不符,要求对方修改,但鸣某电器公司却提供该份直接由总包单位签署并加盖竣工图章的图纸,称陈某某收到的竣工图已报废处理,其究竟认可竣工图应由哪方出具、哪方在竣工章上签字确认前后言行不一致。事实上,施工内容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合意较原版设计图纸有所变更是施工领域的常见情况,鸣某电器公司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上直接加盖竣工图章,相关内容均未经通某太仓分公司确认,以此单方行为主张双方从未合意变更过变压器型号显然不能令人信服。 通某太仓分公司亦提供了相关图纸,这些图纸中除了鸣某电器公司提供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外,还包括通某太仓分公司自行制作的优化图纸,优化图纸载明的变压器型号为SCB12。通某太仓分公司主张其在招投标前即介入了案涉项目,根据鸣某电器公司的要求优化了设计图纸,这一过程中其基于新国标的即将出台建议鸣某电器公司更换变压器型号,鸣某电器公司对此表示同意,优化图纸中变压器型号都予以了变更,后鸣某电器公司发送给其的招投标图纸及其提交给陈某某的竣工图均包含了载明变压器型号SCB12的优化图纸。 一方面,从通某太仓分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鸣某电器公司的***在招投标启动前(鸣某电器公司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显示复核形成于2020年10月9日)从2020年5月开始就在与通某太仓分公司的谢某沟通案涉项目,曾要求谢某提供技术方案、设计图纸、配置表等,要求其发送修改后的图纸,这一过程中谢某发送的设备清单、技术方案、修改后图纸所载明的变压器型号均为SCB12,***从未对变压器型号提出过异议。另从通某太仓分公司提供的往来邮件来看,招投标前通某太仓分公司根据鸣某电器公司转发的设计单位的回复多次修改图纸,双方往来过程中发送的图纸均包括优化图纸且这些图纸也由鸣某电器公司多次转发给过设计单位,这一过程中无论鸣某电器公司还是设计单位均未就变压器型号问题提出过异议。 另一方面,通某太仓分公司提供的邮件可以反映出鸣某电器公司曾向其发送过招投标图纸,但因百度网盘链接已过期无法下载,技术上也无法实现从运营公司调取原始资料。鸣某电器公司以员工个人网盘未经同意无法查看为由,未予提供当时发送的招投标图纸。但本院注意到,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附件三《图纸目录》共列明了16张图纸,其中13张图纸为设计单位出具的有相应图号的图纸,另有3张图纸并无同样格式的图号,显然并非设计单位出具。这3张图纸的名称(10K高压电气一次图、0.4KV低压电气一次系统图)与通某太仓分公司出具的优化图纸名称可以对应,且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中已有相应图号的图纸名称为10/0.4KV低压一次系统图,这3张同样名称的图纸很有可能是通某太仓分公司出具的优化图纸,即双方签署合同时确认的图纸亦包含了通某太仓分公司出具的优化图纸。 综合现有证据反映的事实情况,本院认为通某太仓分公司主张的其根据鸣某电器公司的要求优化了设计图纸的说法更具有可信度,且过程中相关优化图纸均发给过设计单位确认,并非通某太仓分公司擅自修改图纸,同时优化图纸很可能最终一并纳入了双方合同确认的图纸目录。通某太仓分公司在与鸣某电器公司经办人***的沟通过程中,出具的优化图纸、技术方案、设备清单等均明确载明变压器型号变更为SCB12,并未刻意隐瞒这一内容,而对方包括对方转发的设计单位意见中均未就此提出过任何异议。既然鸣某电器公司认为变压器系案涉项目的重要设备之一,那么在整个审图和确认技术方案、设备的过程中其均未对型号的变更提出异议,包括与其联系的设计单位也从未提出过异议,显然有悖常理,有理由认为鸣某电器公司对变压器型号的变更系知晓且认可的。 二、关于验收问题。首先,案涉施工合同价款分为设备款和安装款两大部分,实际合同内容是设备采购合同与安装劳务合同的混合。变压器作为采购设备之一,鸣某电器公司作为购买方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通某太仓分公司,合同亦约定“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甲方和/或监理人可拒绝接受,并由乙方在指定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从鸣某电器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案涉变压器铭牌上均清楚载明了型号SCB12,即这一型号的差别属到货第一时间即可发现的显而易见的问题,并不属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隐蔽性问题。鸣某电器公司如仅认可SCB13型号,应当在到货时就能发现并要求通某太仓分公司更换,其还聘请了工程监理单位,按其所述直到2023年底才发现型号不对,显然有悖常理及其应当合理履行的验收义务。 其次,法律规定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后负有及时验收的义务,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与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包括当地供电局予以送电使用,视为合格验收”,鸣某电器公司自述案涉工程没有单独验收,供电部门颁发合格证明、签订供用电合同后,设备就正常投入使用了。供电部门于2021年10月9日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供用电合同于2021年9月30日签署,可见案涉项目早已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同时,本院注意到供用电合同中明确载明通过供电部门竣工验收的变压器型号为SCB12,该份合同加盖了鸣某电器公司的公章。鸣某电器公司虽以竣工验收手续系委托通某太仓分公司全权办理、盖章与工程项目由两拨人员负责等理由为由,辩称其并不知晓验收的变压器型号为SCB12,但公章作为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其使用理应有严格的内部审批流程,公章的加盖理应视为鸣某电器公司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即应当视为鸣某电器公司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变压器型号为SCB12系明知且认可的。 最后,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两年多,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从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式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单位之日开始起计12个月”的保修期,鸣某电器公司在保修期内亦从未提出过变压器型号或工程质量的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照解释精神,鸣某电器公司在实际使用案涉工程长达两年多,甚至保修期都已经过后才提出变压器型号异议,提出实际使用的SCB12型号变压器不符合国标能耗及合同约定的绝缘等级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亦与案涉工程实际已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事实相悖。 综上所述,通某太仓分公司从未刻意隐瞒过变压器型号相较设计图纸有所变更的事实,鸣某电器公司在图纸优化、招投标、合同签署、设备验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整个过程中亦均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且在2023年12月前从未提出过异议,应当视为其知晓并认可这一变更。鸣某电器公司现主张通某太仓分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变压器型号依据不足,本院难以认定通某太仓分公司存在相关违约行为,对鸣某电器公司的全部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鸣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90元,由原告鸣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