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700号
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92294758
法定代表人:何佳,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刘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51605U
法定代表人:周林华,总经理。
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1488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128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1488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田召朋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佳杨
书 记 员 宋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