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1285号
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92294758。
法定代表人:何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男,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刘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51605U。
法定代表人:周林华,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韩村集镇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983970379。
负责人:宋昌安,经理。
被告:宋昌安,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宋昌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02元,由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拥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景诗
书 记 员 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