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700号之一
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92294758
法定代表人:何佳,董事长。
被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刘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51605U
法定代表人:周林华,总经理。
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700号执行裁定书,网络冻结了被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幸福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年路支行、江苏银行秦灶支行的银行账户。现被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本院应依法保全冻结的金额6114884元全额汇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幸福支行(1111××××9806)账户内,并请求解除其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年路支行(1111××××1528)、江苏银行秦灶支行(8928××××0304)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年路支行(1111××××1528)、江苏银行秦灶支行(8928××××0304)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田召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佳杨
书 记 员 宋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