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30执251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2021)苏0830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告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欠款286000元,如未按约给付,则原告***、***可就所有未付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第三人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欠款49000元,如未按约给付,则第三人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就所有未付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经查询,邮件状态显示已签收。后被执行人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8日、2021年10月9日、2021年11月3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线上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盱眙县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本院因抵押权案件已处置完毕,无剩余款项。4、因被执行人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前往被执行人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居住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通过短信告知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长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短信未予回复,未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立案之初首次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时已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你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49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明确回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根据执行立案时的谈话内容应视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高林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