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602民催3号
申请人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31066150、票面金额人民币19000元、出票人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出票日期2020年1月14日、付款日期2020年2月13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卫华 审判员  陈红兵 审判员  周继鹏
书记员  赵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