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恒铭银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2执27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杨府山中央商务区19-4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4930。 负责人:***。 被执行人:恒铭银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183A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97705248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道1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254458054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F幢203室(高新区试点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329906780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浙0302民初85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恒铭银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创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魔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6264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