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某某、广东浩宏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11009号 原告:***,男,土家族,1980年1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浩宏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9号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4884237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中央商务区19-4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493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浩宏拍卖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