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财保56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中央商务区19-4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4930。
负责人:**枢。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浙江阿弗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滨海新区总部经济园5幢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7DQ91U。
法定代表人:***。
温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阿弗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转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浙江阿弗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阿弗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南城支行,账号:×××83)内的存款人民币2927893.66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函的形式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阿弗艾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南城支行,账号:×××83)内的存款人民币2927893.6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淑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任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