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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民初5194号 原告:启东市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启东市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启东市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启东市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