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民初5194号
原告:启东市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启东市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启东市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启东市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