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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李某某与乔某某、江苏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3民初9502号 原告:许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第三人:西安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李某某与被告乔某某、江苏某公司、彭某某,第三人西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许某、李某某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9元,减半收取计264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