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1民初1220号 原告:尚孪,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68192324W,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道城东四路177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孪与被告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孪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尚孪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