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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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7民初873号
原告:***,男,1976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68192324W,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东四路177号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范世发。
原告***诉被告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汝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维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