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龙泉披云青瓷文化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81民初987号之一

原告: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龙渊街道城东四路177号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68192324W。

法定代表人:范世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青,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慧红,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泉披云青瓷文化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上垟镇木岱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923607001。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浙江泽大(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季建强,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原告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泉披云青瓷文化园有限公司、第三人季建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浙江龙泉披云青瓷文化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723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6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经审查,第三人季建强原系被告浙江龙泉披云青瓷文化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第三人季建强因涉嫌诈骗被龙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涉行为不排除犯罪可能,应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芳

人民陪审员  毛余强

人民陪审员  季丽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梅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