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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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999号
原告: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7395385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江滨巷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56819680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丽水瑞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