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3民初1949号之二
原告:***,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慧柳,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爱兰。
第三人: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江滨巷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5681968009。
法定代表人:陈伟富。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以被告***已死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群
审 判 员 李秀才
人民陪审员 应旭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候风果
书 记 员 谢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