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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3民初1949号之二

原告:***,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慧柳,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爱兰。

第三人: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江滨巷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5681968009。

法定代表人:陈伟富。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浙江竣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以被告***已死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群

审 判 员  李秀才

人民陪审员  应旭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候风果

书 记 员  谢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