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24民初151号
原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莲花小区B-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986789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南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3幢11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8196639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总额共计26万元,诉前被告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了20万元,诉中被告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支付了6万元,双方纠纷处理完毕,原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湖北日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