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291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丰天,重庆云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4CEH57,法定代表人:朱敏。
被告:平昌泓源青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765055871U,法定代表人:谢波。
被告: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81966392A,法定代表人:陈金杯。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平昌泓源青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平昌泓源青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湖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171元,依法减半收取15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景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