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112民初1542号 原告:**,男,199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湖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五环大道666号(10),实际经营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平安财富中心A座20-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37921226H。 法定代表人:吴**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湖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航天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开除员工的半个月经济补偿金4,5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9,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三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差额共计5,400元。以上所有的3笔金额共计18,900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22年5月20日入职被告处,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半年,但可提前三月申请转正(即2022年8月19日可进行转正)。被告于2022年8月4日突然找我谈话,告诉我由于公司转正名额有限且有客户投诉我,要求我自愿离职,本人对于该劝退理由提出质疑并明确拒绝后,被告于8月10日安排了一场转正答辩并直接以答辩不通过为理由对我进行了辞退。在被告处工作的三个月期间内,本人没有收到过任何客户投诉,且三个月试用期的绩效考核均为满分。因此主张被告为变相恶意开除员工,提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的代通知金、3个月试用期工资差额。我于2022年8月15日前往东西湖区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并于当天收到了受理回执,于10月30日进行了开庭,庭审过程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绩效考核记录、被告在转正答辩安排之前劝退我的录音文件及全文翻译稿等材料。然而2022年12月16日收到了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内仲裁员不顾被告于转正答辩前就表露出的开除本人的意图,且没有复核转正答辩的真实场景是否真的不符合答辩标准,而是直接通过被告提供的转正答辩扣分表就判断被告以转正答辩不通过为理由辞退本人是合法合理且正当。因此我不服该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 被告航天信息公司辩称,1、**在试用期内经考察后不符合我公司录用条件,我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要求,**主张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于2022年5月20日入职我公司并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我公司于2022年8月5日以邮件方式向**发出试用期员工转正答辩通知(含具体安排及评分细则),**如约参加并接受了答辩委员会的转正答辩。最终**未达到转正考核标准,我公司于答辩考核次日通过邮件向**传达了转正答辩结果,**认可答辩结果无异议。我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通过邮件向**发出了辞退通知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决定于2022年8月19日与**正式终止劳动关系,后**于2022年8月17日认可并签署了辞退通知书,双方于2022年8月19日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于此,我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的行为属于合法辞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情形,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2点约定的情形以及员工手册关于试用期及转正的规定,故**主张我公司试用期违法辞退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2)针对**主张的一个月代通知金,**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不符合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主张我公司补足其试用期的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22年5月20日入职我公司并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截至2022年8月19日,我公司与**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明显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我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转正后薪资的80%)发放薪资待遇的做法合法合理,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及我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综上,我公司按照公司流程对**进行公平公正的试用期转正考核。但**未通过我公司的转正考核,不符合我公司该岗位的录用标准和条件,我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之约定等,合法辞退**,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故我公司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22年5月20日入职航天信息公司,工作岗位为需求分析师。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19日,其中试用期6个月,自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日,试用期工资7,200元/月,转正工资9,000元/月。2022年8月3日,航天信息公司的人力及其直接领导与**沟通协商,以**的工作被投诉以及公司编制有限为由要求**签署自愿离职材料,**予以拒绝。2022年8月5日,航天信息公司向**发出试用期转正答辩通知,**参加了8月10日举行的转正答辩,次日,航天信息公司通知**转正答辩不合格,扣分较多的部分原因为答辩陈述中存在与事实不符内容,没有学习并遵守部门的工作流程规范。8月12日,航天信息公司向**发出《辞退通知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因转正答辩结果不通过,经讨论决定对**予以辞退,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于8月19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航天信息公司已发放**2022年5月工资2,139.40元、6月份工资6,756.57元、7月份工资6,574.57元以及8月份工资4,110.37元,均已扣减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748.60元。 航天信息公司《员工手册》中“试用期与转正”规定:新录用员工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间薪金按转正工资标准的80%支付;试用期内,公司将对其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评估,同时需要按时完成月度考核项目并由导师每月按期完成考核打分及做出评价,对于试用期内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员工,公司有权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试用期满前,人力资源部将对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员工应如实填写《新员工转正申请表》《试用期工作总结表》等相关表格。并接受答辩委员会的转正答辩,答辩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等人员组成,转正考核通过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审批后办理转正手续。 **与航天信息公司因经济补偿金发生劳动争议,**于2022年8月15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航天信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二、航天信息公司支付代通知金9,000元;三、航天信息公司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共计5,400元。该委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22】996号仲裁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如诉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聘用通知函、工资条、航天信息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发送的转正答辩安排的通知邮件、航天信息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发送的转正答辩结果通知、航天信息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发送的辞退通知邮件、航天信息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给**的辞退通知书原件,被告航天信息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知悉书、试用期员工转正答辩邮件通知、转正答辩不通过的邮件通知、辞退通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邮件通知、员工辞退通知书、离职材料,以及原、被告在庭上的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原、被告约定以及《员工手册》规定,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工资标准的80%支付,航天信息公司向**发出的《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应用研发部聘用通知函》中约定正式工资9,000元/月,试用期工资7,200元/月,该试用期工资标准未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员工手册》的规定,**提供的6、7月份工资明细显示其在6月份应发工资为7,505.17元,扣减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748.60元之后,实发工资6,756.57元,7月份工资应发7,323.17元,扣减社会保险个人应发部分,实发6,547.57元,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理应当由**承担,由航天信息公司按月代扣代缴,而5月和8月出勤未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但是按其出勤时间支付的工资亦不低于合同约定,**主张按9,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航天信息公司在试用期内曾经向**商谈劝退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航天信息公司有权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要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转正,答辩考核亦属于转正考核的一类,其依据不仅有劳动合同的约定,还有《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航天信息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转正答辩考核,**未能通过答辩考核,航天信息公司将其未能通过答辩考核的结果以及理由向**作了说明,其以此为由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故**主张航天信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