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6民初4751号
申请人:新吴区嘉之裕温室工程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26H9C42J,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
经营者:***。
被申请人:武汉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4754681F,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镇左岭路117号光电子配套产业园一期厂房1号楼二层246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吴区嘉之裕温室工程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武汉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吴区嘉之裕温室工程经营部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新吴区嘉之裕温室工程经营部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吴区嘉之裕温室工程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武汉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