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2民初4333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0363843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计94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