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冠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23号2005单元。
法定代表人:严哲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北二环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林浩翔,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林浩翔,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审被告:林斌,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上诉人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冠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冠公司),原审被告林浩翔、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2)闽0121民初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千易公司上诉称,一、铺设草坪属于建设施工项目,从千易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13个案例应当确认,铺设草坪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铺设草坪属于风景园林工程类,根据2015年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风景园林工程等应当有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2017年3月1日,国务院虽然废止《城市绿化条例》,铺设草坪的设计和施工资质要求,属于建设工程性质未变。三、本案购买铺设草坪而非单纯购买。案涉《承诺书》可以体现本案是工程而非买卖关系。请求:依法撤销(2022)闽0121民初17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
佳冠公司、林浩翔、林斌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案涉《购销合同》第六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故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关于千易公司认为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施工是履行合同中的一部分义务,不应以合同中的部分义务来认定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千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雅典
审判员  庄彩虹
审判员  林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