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园君纳综合销售中心与中国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1—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6民初148号 原告:某某园君纳综合销售中心,河北省张家口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园君纳综合销售中心与被告中国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某某园君纳综合销售中心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园君纳综合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2元,由原告某某园君纳综合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2—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