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11民初2905号
原告:***,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政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四川省绵阳市鑫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油房街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绵阳市鑫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