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7民初497号
原告: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希雨路北(东侧)办公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9903381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6232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佑琳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