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中通建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7民初2862号 原告:北京中通建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1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9964753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中通建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6232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通建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中通建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通建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