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311执3277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兴大街以西。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62323N,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FJJ01L,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3号7层43-(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执行人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131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鲁1311执3277号。经查,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该判决书已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鲁1311执3584号。本院认为,(2023)鲁1311执3277号的立案执行属重复立案,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本院(2023)鲁1311执3277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