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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通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2民初8336号 原告:邓某,男,1990年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南通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xxxxxxxxxxxx,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卢某,男,1984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邓某与被告南通某有限公司、卢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邓某在收到本院发出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邓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