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603行初57号
原告绍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新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7229736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569363690W。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绍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