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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恒发化工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合佳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汶商初字第354号 原告济宁市恒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南旺镇驻地。 被告石家庄合佳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石药工业园区海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恒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合佳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恒发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