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曹民初字第2404号
原告唐山三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希望路北段(相林皮革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三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三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三江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三江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35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唐山三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