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5执保1073号
申请人:淄博森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齐都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合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尚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淄博森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哈尔滨合佳制药有限公司、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森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合佳制药有限公司、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966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申请人淄博森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鲁C×××××)一辆。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森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淄博森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合佳制药有限公司、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966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