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森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合佳制药有限公司、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民初5210号 原告:淄博森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齐都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4189492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合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尚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3744159225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1587901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森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合佳制药有限公司、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立案。原告淄博森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森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5元、财产保全费1710元,由原告淄博森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