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91民初254号
原告:河北君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太行南大街197号智同药谷A座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09520052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1587901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君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合佳医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君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君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