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津豪(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2816号 原告: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苴镇临海西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津豪(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强民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津豪(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南通东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