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1执376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外环东路88号学苑大厦北218室。
法定代表人:**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欣(中信、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通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中欣、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通仲裁字第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中欣、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通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10872.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8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42535.77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9825.0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中信、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19层A区03、A区04;人民中路669-1幢号2502室、2507室、2509室、2510室、2511室、2512室、2513室、2514室、2515室、2516室,被多家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且整体抵押江苏银行启东支行人民币1634.06万元。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中信、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额度冻结及轮候冻结,数额较大。2018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债权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6**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涉案工程发包人江苏星湖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0日表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现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0日自愿撤销执行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苏0681执3769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