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宇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5479号
原告:南通宇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鞠桥村1组。
法定代表人:谢玉剑,执行董事。
被告: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东路88号学苑大厦北218室。
法定代表人:桑建均。
原告南通宇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宇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宇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宇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元3560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南通宇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石燕
书 记 员 钱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