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财保6号
申请人:南通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南通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南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鸿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