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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广元市鑫恒建材有限公司人防管理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23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修成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元市鑫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广元市鑫恒建材有限公司人防管理行政征收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2018)剑人防行字第010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元市鑫恒建材有限公司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40808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广元市鑫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823执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