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川0823执恢6号
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广元市鑫恒建材有限公司:
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广元市鑫恒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征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川0823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元市鑫恒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40808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18)川0823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