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欧羽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欧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35号之一 原告: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热电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5825341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欧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田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6127172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欧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15元,减半收取计10307.50元,由原告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