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10723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巧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欧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田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6127172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诉被告慈溪市欧羽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