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82民初10527号
原告:慈溪市某,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xxxxxxxxxxxx。
经营者:邹某,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某)与被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经营者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钢管租赁费152万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因某工地工程施工所需向原告租赁钢管及配套扣件套管,合同对租赁期限、租价标准、赔偿价格以及租赁物交接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实际租赁期限从2021年3月开始到2022年7月结束。在此期间,被告支付了10万元租赁费用。2023年10月25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签署《结算单》一份,明确:“根据合同实际结算如下:1.钢管租金110万元;2.扣件租金70万元;3.钢管损坏、修理费等6000元;4.扣件缺少、损坏及修理费65000元;5.货物上下车费5500元。合计金额1876500元。经双方协商,最终优惠后确定结算金额162万元,乙方承诺于2024年4月前付清”。从结算单可以看出来,对于租赁费用原告表现出充分的诚意,但被告没有兑现承诺,除之前付的10万元,至今未付分文。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因建设单位对该欠款不认可,故按照行业惯例,被告暂不付款。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结算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履行,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结算单项下的债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关于因建设单位对该欠款不认可,故按照行业惯例,被告暂不付款的辩称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慈溪市某支付租金15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80元,由被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