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6民初2804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正安县人,农民,住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安县土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华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华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