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华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6民初2804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正安县人,农民,住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安县土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华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华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