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31民初2883号
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和平镇涟江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30870607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华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0173859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八元,减半收取七百二十九元,由原告惠水县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