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80号4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当事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1917号民事判决已结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9755427.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费76177元。
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在指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9787613.73元后本案争议标的结清。被执行人按期缴纳了案款9787613.73元和执行费76177元,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终191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